第一条 为缓解职工本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0〕1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以及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
第三条 重大疾病帮扶坚持有效衔接、量力而行、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对象
(一)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本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
(二)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
(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
(四)因公牺牲和工亡干部职工配偶、子女,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在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帮扶。
第五条 帮扶条件
职工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具体指职工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1年以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5万元(含)以上,并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家庭连续6个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一)职工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拒绝核实家庭经济状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六)因违法、违纪、违规、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产生医疗费用的。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二)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每年重大疾病帮扶资金由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先行支付,其中资金总额的70%可向省总工会申请补助,30%由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筹措。向省总工会申请补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受助人员名单及帮扶金额报省总工会核拨省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帮扶标准
职工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1年以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含)至7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帮扶;在7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帮扶;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40%的标准给予帮扶。原则上每人每年帮扶1次,当年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经过帮扶的职工家庭,其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应及时建档,给予帮扶。
第十条 帮扶程序
(一)申请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并签订核对授权书,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
1.本人书面申请(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患病及费用支出情况等);
2.核对授权书;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大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门诊)治疗费用发票、费用结算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表、社会救助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信息比对
基层工会将核对授权书提交至建档工会,建档工会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申请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比对情况。
(三)核查
基层工会收到信息比对回复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大疾病致困职工申请帮扶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报至建档工会审核。
(四)审核
建档工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
(五)审批
审批工会依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帮扶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
经审批同意帮扶的,须在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建档工会建立档案进行帮扶。
经信息比对、核查、审核、审批、公示各环节确定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及时回复申请对象。
(七)发放
帮扶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并及时以书面、短信等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将帮扶资金发放至本人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并留档备查。
建档工会应当在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申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原单位工会撤销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受理申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所属工会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隶属关系建立档案。符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所属工会建立档案;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直管单位的困难职工,由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重大疾病帮扶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帮扶的原始档案由建档工会保存,电子档案由审批工会存档备查。应包括《重大疾病致困职工申请帮扶审批表》,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本人及大病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违规的,进行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疾病致困职工申请帮扶审批表
附件 重大疾病致困职工申请帮扶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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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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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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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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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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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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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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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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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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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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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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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人员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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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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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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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 治疗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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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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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不存在《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不予帮扶的有关情形,本人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无误,并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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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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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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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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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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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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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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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金额: 元 年 月 日 |